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試點,按月、按季申報納稅人如何適用新規?
2021-05-11國家稅務總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1〕14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明確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陜西、大連、廈門4省市開展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試點。
今天帶你了解:申報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按月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人,申報繳納所屬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適用《公告》。
按季度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的納稅人,申報繳納所屬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適用《公告》。
納稅人調整以前所屬期稅費事項的,按照相應所屬期的稅費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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