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讀|美國環保署(EPA)對殺菌、消毒、驅蟲類電氣產品或設備的管控要求
隨著北美疫情的發展和后疫情時代對殺菌、消毒、驅蟲、滅蚊類電器產品設備的需求增加,越來越多的消毒抑菌器具,空氣殺菌設備,以及驅蟲滅蚊類非醫療用途的電器產品或設備大量出口美國。按照美國聯邦農藥、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 (FIFRA: 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的要求,殺菌、消毒、驅蟲、滅蚊類電器產品都屬于EPA管控的范圍。所以,廣大制造商和銷售商需要特別留意EPA的具體管控要求,避免貨物進入美國海關時被拒絕入關。
EPA管控的電器產品設備:
臭氧消毒器、紫外線消毒、UV水質過濾器、 UV空氣過濾器、 UV滅蚊燈、超聲驅蟲設備、 UV消毒器、高頻驅鳥器、 電子驅鼠器、空氣殺菌凈化設備以及滅蟲電器等用物理功能實現消毒、殺蟲的設備。上述類別產品的制造商需要向EPA申請并完成企業注冊,獲取EPA制造商確立號(Establishment Number),并提供首次出口報告以及后續年度報告。
具體管控要求美國FIFRA聯邦農藥、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于1947年制定,并被收錄于美國法典U.S.C第7章第136節。其規定所有在美國銷售或者出口到美國的上述產品類別,都屬于美國環保署EPA管控類產品,并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進行管控:
對于殺蟲滅菌產品(會用到化學物質)例如有農藥殺蟲劑、除草劑、抗菌劑等,這些產品需要按照FIFRA 指令進行企業注冊以及產品注冊(涉及到這類產品歡迎聯系我們做進一步的咨詢)。
對于利用物理方式來實現既定的功能(比如UV或臭氧)的消毒、殺菌、驅蟲、滅蚊裝置(Pesticide Device),則只需要進行企業注冊即可。
制造商確立號申請
根據FIFRA法案的要求,這些受管控裝置的制造商必須先通過EPA獲取公司號(Company Number, 通常由5位數字組成XXXXX);
獲取EPA 頒發的制造商注冊確立號后(Establishment Number,制造商注冊確立號由公司號加上國家和工廠識別后綴組成,比如,XXXXX-CHN-01), 必須在30天內完成首次出口報告(Initial Report);
后續每年必須要在在3月1日前遞交EPA生產年度報告。
此外,按照FIFRA法令以及聯邦法規40 CFR Part 156,這些受管控的裝置設備的標簽以及產品信息還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說明書對產品的性能必須進行嚴謹正確的宣稱,不能使用任何可能誤導或欺騙性質的語句;
標簽必須要印有EPA 制造商確立號(Establishment Number);
產品包裝需要滿足FIFRA section 25(c)(3)的要求;
產品必須有相關的警告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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