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國際衛生條例》歷史沿革
14世紀,鼠疫第二次世界大流行(史稱“黑死病”)。為防止鼠疫的侵襲,意大利的威尼斯于1348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檢疫法規,施行檢疫。
1830年~1847年,霍亂在歐洲大流行,促進了各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合作。在法國政府提議下,歐洲12國于1851年7月23日在巴黎召開了第1屆國際衛生大會,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地區性的《國際衛生公約》。這次會議提出的“最大保護、最小限制”的檢疫原則仍然有效。
1948年4月7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WHO)成立。
1948年6月27日,第1屆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簡稱WHA)在日內瓦召開。會議決定對《國際衛生公約》進行修訂。
1951年,第4屆WHA通過了世界上第一個全球性的《國際公共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Sanitation Regulations簡稱ISR)。該條例規定鼠疫、霍亂、天花、黃熱病、斑疹傷寒和回歸熱為檢疫傳染病。
1969年,第22屆WHA通過了《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簡稱IHR)。該條例是對原《國際公共衛生條例》修改和充實后的版本,規定鼠疫、霍亂、天花和黃熱病為檢疫傳染病。
1973年,第26屆WHA修訂了IHR,特別是關于霍亂的條款。
1981年,第34屆WHA鑒于全球消滅了天花,再次修訂IHR,刪除了有關天花的條款,成為現行的IHR。此時,IHR所轄的檢疫傳染病僅為鼠疫、霍亂和黃熱病三種。
《國際衛生條例》修訂背景
鑒于傳染病及其相關因素對公共衛生威脅的不斷加劇,現行的IHR無論在目前的公共衛生實踐、疾病預防和治療,還是在技術進展和法律術語方面都已過時,需要進行廣泛的修訂。
1995年,第48屆WHA通過了WHA48.7號決議《修訂和更新IHR》。
此后,在IHR修訂過程中,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WHA又通過了WHA48.13號決議《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新出現和重新出現的傳染病》、WHA54.14號決議《全球健康保障———對流行病的預警與反應》、WHA55.16號決議《全球對影響健康的生物和化學物質或核放射材料的自然發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的公共衛生反應》。在這些決議中,都對修訂IHR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以上決議,2003年第56屆WHA再次通過關于修訂IHR的WHA56.28號決議(《修訂IHR》)。
IHR作為WHO傳染病暴發預警和反應活動的法律框架,根據在預警和反應活動期間遇到的三個主要挑戰,IHR在修訂過程確定了應對措施。這些主要挑戰是:確保僅屬具有國際重要性的公共衛生風險(通常由傳染性病原體引起)按照IHR予以報告;避免非會員國來源的無效報告帶來的指責和給國際旅行和貿易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從而給各國帶來嚴重的經濟后果;保證衛生系統十分敏感地察覺新的或重新出現的公共衛生風險。
《國際衛生條例》修訂后的主要變化
與現行IHR相比,《國際衛生條例(2005)》包含以下4項主要修改。
1.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求國家不分原因,通報在本國領土內發生的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突發情況的所有事件,包括與病原體、化學品或核放射材料的意外、自然或懷疑有意泄漏有關的事件。
2.流行病預警和應對:《國際衛生條例(2005)》將作為WHO全球健康保障———流行病預警和應對戰略的法律框架。
3.IHR國家歸口單位:IHR國家歸口單位系指由每一締約國指定的國家中心,作為隨時就運用IHR有關的任何事項與WHO聯系的聯絡點。歸口單位將在通報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面,以及在與WHO溝通,包括需要時實施WHO發布的特定事件的臨時建議方面發揮核心作用。
4.監測和應對的核心要求:《國際衛生條例(2005)》就國家級所需的最低核心監測和應對能力向國家提供指導,以便成功地實施全球健康保障———流行病預警和應對戰略。同時也確定了機場、港口和其他入境口岸的特定能力,確認它們在實施常規和臨時公共衛生措施方面的特殊作用。
修訂前的IHR所轄僅3種檢疫傳染病,擴大其范圍以適應于未知或不可預測的公共衛生威脅,是修訂IHR的主要原因之一。《國際衛生條例(2005)》將“疾病”定義為“對人類構成或可能構成嚴重危害的任何疾病或病癥,無論其病因或來源如何”,使IHR適用范圍擴大到其他傳染病(包括動物間)以及由化學和核放射源引起的事件和公共衛生危害,這從性質上改變了IHR乃至此前各項國際衛生公約的側重點。總的說來,《國際衛生條例(2005)》維持了修訂前的IHR所提供的保護,同時擴大這種保護以包括新的和未來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國際衛生條例(2005)》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框架,國際社會可在該框架內協調一致地工作,并處理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