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一、居民收入情況
2018年一季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15元,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8.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6%。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81元,增長(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同比名義增長)8.0%,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7%;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26元,增長8.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8%。
一季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6580元,增長8.5%,中位數是平均數的84.2%。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9275元,增長6.6%,是平均數的86.0%;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3363元,增長9.9%,是平均數的79.6%。
按收入來源分,一季度,全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4450元,增長9.0%,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56.9%;人均經營凈收入1372元,增長7.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7.6%;人均財產凈收入643元,增長10.3%,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8.2%;人均轉移凈收入1351元,增長9.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17.3%。
二、居民消費支出情況
2018年一季度,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支出5162元,比上年同期名義增長7.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4%。其中,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6749元,增長5.7%,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3.4%;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241元,增長11.0%,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8%。
一季度,全國居民人均食品煙酒消費支出1615元,增長5.2%,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31.3%;人均衣著消費支出441元,增長9.4%,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8.6%;人均居住消費支出1107元,增長13.1%,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1.4%;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務消費支出310元,增長11.9%,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6.0%;人均交通通信消費支出676元,增長4.9%,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13.1%;人均教育文化娛樂消費支出454元,下降5.4%,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8.8%;人均醫療保健消費支出424元,增長20.7%,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8.2%;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務消費支出135元,增長6.3%,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重為2.6%。
注: 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城鎮人口比重+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農村人口比重。
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當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10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同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③全國居民人均收入是根據全國十幾萬戶抽樣調查基礎數據,依據每個樣本戶所代表的戶數加權匯總而成。由于受城鎮化和人口遷移等因素影響,各時期的分城鄉、分地區人口構成發生變化,有時會導致全國居民收入增速超出分城鄉居民收入增速區間的現象發生。如果出現全國居民收入增速超出分城鄉,主要是在城鎮化過程中,一部分在農村收入較高的人口進入城鎮地區,但在城鎮屬于較低收入人群,他們的遷移對城鄉居民收入均有拉低作用;但無論在城鎮還是農村,其收入增長效應都會體現在全體居民收入增長中。
④括號中為實際增速,其他為名義增速。
⑤今年春節與上年錯月,一些地區春季開學偏晚,部分居民教育支出未像上年一樣包含在調查報告期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今年一季度居民消費支出水平。
附注
1、指標解釋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現金收入,也包括實物收入。按照收入的來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
居民消費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現金消費支出,也包括實物消費支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務八大類。
人均收入中位數是指將所有調查戶按人均收入水平從低到高順序排列,處于最中間位置的調查戶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數據中未包括居民自產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費,年度收支數據包括。
2、調查方法
全國及分城鄉居民收支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的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按季度發布。
國家統計局采用分層、多階段、與人口規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樣方法,在全國31個省(區、市)的1650個縣(市、區)隨機抽選16萬個居民家庭作為調查戶。
國家統計局派駐各地的直屬調查隊按照統一的制度方法,組織調查戶記賬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經營和生產投資狀況等數據;同時按照統一的調查問卷,收集住戶成員及勞動力從業情況、住房與耐用消費品擁有情況、居民基本社會公共服務享有情況等其他調查內容。數據采集完成后,市縣級調查隊使用統一的方法和數據處理程序,對原始調查資料進行編碼、審核、錄入,然后將分戶基礎數據直接傳輸至國家統計局進行統一匯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