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被德惠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德惠市檢察院于2月25日依法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了引導意見。
經審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夫妻二人在德惠市東五道街經營百貨商店。自1月下旬開始,二人見新冠疫情逐漸嚴重、防疫物資緊缺,便通過微信銷售84消毒液。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先后分3次從農安縣孫某某處購買未粘貼商標標識的84消毒液706桶,并進行分裝銷售。
隨后,又經葉某某介紹,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在長春市購買84消毒液原液70桶,按1:3比例添加礦泉水勾兌出1050桶84消毒液用于銷售。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親屬)負責分裝、運輸、攪拌勾兌84消毒液。截至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銷售金額達人民幣7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萬余元。經鑒定,其售賣的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屬于不合格產品。
3月18日,公安機關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德惠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受理后,承辦檢察官迅速對案件進行審查、核實證據、制作法律文書,訊問3名被告人并進行釋法說理,三人均表示認罪悔罪,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3月23日,該院以被告人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德惠市法院提起公訴。
3月25日,該案開庭審理,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